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

五戒16

前一篇談到的四種殺生的動機,都是從殺生的動機的點,來論所應得的罪的,不從被殺的對象來論所應得的罪。例如說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可悔罪,誤殺畜生,也是中可悔罪,這是從殺人的方便,也就是殺人的動機而論該得何罪的。無心殺非人與畜生,雖然誤殺了,也不得罪。如果作殺人方便(有殺人的動機),未達殺人目的,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,也得中可悔罪。以此類推,作殺非人方便,作殺畜生方便,均犯下其應得的罪。

佛陀的教戒,教我們戒殺生,所以也戒墮胎的。所以為墮胎而殺胎兒,如果胎兒死,就算犯下不可悔罪,胎兒不死,而母親死,則犯下中可悔罪(這也是從殺胎兒的動機,也就是從胎兒作殺方便而得罪的),如果胎兒母親都死的話,則犯下不可悔罪,如果都不死的話,是犯下中可悔罪。相反的,如果為殺母親而墮胎的話,那所得的罪,就應該以殺母親的動機來論,而不是以殺胎兒來論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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